學生申訴

       為保障學生權益,增進校園和諧,本校依大學法第三十三條第四項及本校組織規程第五十條之規定,設置學生申訴評議委員會(以下簡稱申評會),由各院教師代表、學生會學生代表及法律、教育、心理專長代表二名組成,處理學生申訴事件。

 

○學生申訴提起

1.本校學生、學生會及其他相關學生自治組織對於本校對其所為懲處、其他措施或決議,認為違法或布當,致損害其權益者,得依本校學生申訴評議辦法之規定向申評會替起申訴。

2.申訴同一案件以一次為限。

 

申訴期限

1.申訴應於處分送達或公告執行日次日起 20日內以書面提起,逾期不受理。

2.申訴人因不可抗力,致逾期限未提起申訴者,得於不可抗力終止事由後 10 日內以書面向申評會敘明理由,請求受理,遲誤申訴期間逾1年者。不得為之。

 

填寫及送交申訴書

1.請於學務處網頁下載國立中央大學學生申訴書。

2.請依申訴書表格填寫,並載明下列資訊,:

(1)申訴人之姓名、系級、學號、年齡、住所及聯絡電話、原處分之單位。

(2)申訴之具體事實及理由。

(3)提出申訴時間的年、月、日。

(4)證據。

(5)希望獲得之訴求。

3.申訴書填妥並由申訴人親筆簽名後送學務處處本部學生申訴收件窗口。

 

申訴流程

申評會於收到申訴書後,召開學生申訴評議委員會會議,必要時得通知申訴人及相關單位到會陳述意見,評議結果將作成評議決定書並發函通知申訴人。

 

申訴撤回

申訴人於收到申訴評議決定書前得以書面撤回申訴,申訴案撤回後,同一案件不得再提起申訴。

 

其他

收件窗口:學務處(中正圖書館)2樓學務處處本部辦公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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